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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牛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与古城路交叉口勤政苑宾馆508号。

法定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平,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曾宏伟

审 判 员:冯文生

审 判 员:吴凯敏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鹏云

书 记 员: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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