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终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状,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288号银杏苑2号楼。
诉讼代表人:王春生,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发钧,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书面同意对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2578元,减半收取1206289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578元,减半收取1206289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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