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不平等可以不签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1-17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必备的法律材料之一,它体现了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均已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签订,没有签订离婚协议书是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离婚协议书不平等可以不签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协议书不平等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书不平等,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是否准许撤销,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从这些内容里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协议书是在离婚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表示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上均无异议。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自己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平等,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内容,如果您还是有些疑惑,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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