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还能判缓刑吗,侵犯知识产权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9-22

  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因此,判决书也有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判决书。那么,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被判管制还能判缓刑吗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先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由于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才能适用缓刑,因此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被判管制还能判缓刑吗的内容介绍,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的内容介绍。管制不能同时适用缓刑,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分子具有上文所述的4种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缓刑。希望本文对大家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章法律师。

  深圳合同诈骗罪律师)文章三:诈骗罪从犯怎样争取判缓刑

  诈骗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诈骗犯罪通常是团伙作案,需要多个人分工合作才能完成诈骗,既然是团伙作案,肯定有主犯和从犯了,在刑事处罚上,主从犯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那么,诈骗罪从犯怎样争取缓刑?诈骗罪如何处罚?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诈骗罪从犯怎样争取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诈骗罪的从犯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申请适用缓刑的。

  二、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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