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6-06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到了一定年纪之后,往往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身体上问题会导致行动不便,老年痴呆等等,一些老人甚至瘫痪在床,需要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失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有: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等;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二、老年人的监护人是子女吗

  不是,子女是老年人的赡养人。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三、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拥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监护人一般就靠自愿了,比如说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可以处于自愿,自主协商对老年人的照顾,合理的分配资源和时间来照顾老年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确定了监护人的人选,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照顾好老年人,确认老年人生命财产和安全。

  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应该承担起责任的监护人人选来。

  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么当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顾,或者是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一样可以被确定为监护人。

  以上相关内容介绍,看了文中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等;遇到此类纠纷也懂得怎么做了吗?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操作,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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