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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泰然红松大厦11层A区11C。

法定代表人:李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2101室-7。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印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龙之印象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锦乐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290360元;2.判令锦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合计309064元;3.由锦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0日,龙之印象公司承揽锦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绿能环保能源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并与锦乐公司签订《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生效后,龙之印象公司按约合格履行了相关工程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11月7日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工作,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现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均已届满,锦乐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66040元,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项合计人民币290360元。上述拖欠款项经龙之印象公司多次催要,锦乐公司至今未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锦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龙之印象公司向锦乐公司和项目单位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交付全部展厅源文件(设计、视频、软件等),并去掉DEMO(样本、样片)字样,到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完工并将展厅各方面设施设备完工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2.判令龙之印象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的违约金为22087元;3.判令龙之印象公司立即解除对合同项目软件系统的远程控制,解锁软件系统的使用功能,并赔偿损失10万元;4.本案反诉费用全部由龙之印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龙之印象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的合同义务,且施工已经完成的部分存在安全隐患。(二)合同约定项目,龙之印象公司至今未能验收合格正式交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而且存在多方面的软硬件设施质量问题。(三)龙之印象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远程控制锁住软件系统,限制项目单位使用,构成故意侵权,给锦乐公司和项目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特依法提起反诉。

拱墅区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各一份。《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项目,根据该合同的名称及约定内容,该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故双方因履行《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淄区法院)专属管辖,拱墅区法院无管辖权。《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虽约定的是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的软件影片制作及设备采购安装,但该硬件设备安装后与展厅形成附着。且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两份合同同时履行,密不可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是履行哪一份合同项下的应付款,未作区分,故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应如何处理也有赖于《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查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便于查明《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情况,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

临淄区法院认为拱墅区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双方所签订《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第六条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向甲方(锦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拱墅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之印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拱墅区法院第一次传唤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开庭审理,而锦乐公司提交的反诉状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据此,在拱墅区法院根据本诉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也不因锦乐公司提起反诉而改变本诉的管辖。拱墅区法院已对本案多次开庭审理,并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再行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不当。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剑平

审判员:李盛烨

审判员:贾亚奇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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