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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603,604。

法定代表人:HAZELCHEWSIEWCHENG(周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依,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楼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兴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和记黄埔地产(上海)陆家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地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纪汇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地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世纪汇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浙江地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了浙江地矿负责施工的1-1区域地下连续墙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涌水事故并非不可抗力事件的重要事实。1.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1-1区域地下连续墙存在严重质量缺陷。2.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涌水事故并非不可抗力事件。(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涌水事故完全是因浙江地矿施工承建的地下连续墙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导致的。1.国内权威专家和多家机构的书面报告、意见都将此次涌水事故的原因归于地下连续墙的质量缺陷,该意见具有一致性、真实性和权威性。2.一审判决忽略上述事故原因调查的权威结论,属认定事实有误。此外,一审判决还存在着裁判逻辑颠倒、混淆因果关系等错误。(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错误。

浙江地矿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地下连续墙工程通过逐道工序及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一审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世纪汇公司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不利后果。(二)世纪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1.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勘院)报告不能证明地下连续墙存在质量问题。2.世纪汇公司提供的其他分析报告均无证明力。(三)涌水事故及损失发生的真正原因是降水、抢险工程均未按施工方案进行。

世纪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浙江地矿承担因其施工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的地下连续墙围护及桩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修复费用(扣减保险理赔金额)153196231.85元(266214985.85元-113018727元);2.判令浙江地矿承担因其施工系争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世纪汇公司损失(扣减保险理赔金额)215137278.34元(235118551.34元-1998127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同时,一审法院虽对《公估报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北勘院)《2011年11月22日世纪汇广场2-4地块1-1基坑涌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涌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监理单位报告等证据,未予采信。但为反映事件的完整性,相关内容一并表述。2008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围护及桩基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系争合同),世纪汇公司委托浙江地矿执行及完成系争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297218087.00元。合同工期(1)本工程各部分的工期如下:详见中标通知书第(二)条……于全部满足上述条件之时结构工程师将发出“竣工证书”证明该部分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6.建筑师在合同条件内建筑师一词是指胡周黄建筑设计(国际)有限公司……7.结构工程师在合同条件内结构工程师一词是指JMKConsultingEngineersLtd.或在其已停止了在本工程合同内结构工程师职务时,发包方所指定的另一位……8.工料测量师在合同条件内工料测量师一词是指利比有限公司协议书所指的合同条件:1.承包方责任(1)承包方须按本合同条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结构工程师之合理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工料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所说明、及合同条件所约定的本工程,包括其中部分的设计和/或保修(若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或其含义包括在本工程内的)。(2)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对象。(3)除本条件(2)节的规定外,承包方仍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承包方亦须负责他按本合同条件15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4)承包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结构工程师,说明差异之处,而结构工程师须给予指令……15.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结构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资证明。本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2)在合同条件附录所列本工程各部分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若是因为物料或施工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结构工程师须在保修项目表上说明该等缺陷或其他过失并把保修项目表最迟在有关部分(合同条件附录注明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的部分除外)的保修期终止后14天内发给予承包方,承包方在收到该保修项目表后在合理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除非结构工程师另有指令,合同总价才可作出相应调整。(3)尽管本条件第(2)节另有规定,结构工程师可在有需要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方对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进行修补,承包方须在收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费修补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若结构工程师已发出保修项目表或本工程各部分(合同条件附录注明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的部分除外)的保修期后14天届满,则结构工程师不能发出上述指令……(9)若因质量问题引致发包方受到他人索赔,承包方须补偿发包方赔偿他人的一切费用,发包方有权从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或将有关费用作为债项地向承包方追讨……19及20.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在不影响或减低承包方按本合同条件1的责任及本合同条件18所承担对发包方补偿的责任,发包方将按本条件的规定投有及维持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3)投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要求如下:……(c)承包方须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e)若发生任何事故导致本工程遭受损坏或灭失但发包方不能根据所投的建筑工程一切险获得承保人的赔偿,而该事故是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的过失所造成的,发包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须由承包方负责及赔偿。(4)投有的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须符合以下要求:……(c)承包方须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e)若发生任何第三者索赔事项但发包方不能根据所投有的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获得承保人的赔偿,而该事故是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的过失所造成的,则该第三者的索赔须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及赔偿……(12)虽然本条件所指的保险由发包方负责投保及维持,为明确有关风险而引起的责任,承包方确认及同意整个工地包括所有已完成的工程和所有送到工地上或邻近地方贮存供本工程使用的未安装物料或机械或设备的风险全归承包方负责。世纪汇广场项目地下连续墙与桩基工程于2008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1年6月结束。该工程经历原材料检验、过程参数控制(泥浆比重、垂直度、沉渣厚度等)、实体检测(槽壁检测、超声波检测等)环节,检验显示均符合质量要求。工程使用混凝土抗渗、抗压、试块强度、钢筋、焊接等均经检验合格。监理单位对地下连续墙单位槽成槽、护壁泥浆质量、混凝土浇灌、砼浇灌、钢筋笼工程等检验后,验收合格。世纪汇公司、浙江地矿、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部分地下连续墙成槽垂直度、部分地下连续墙实体墙身完整度等,经上海众合检测应用技术研究院采取超声波技术检测,显示符合设计要求。2010年11月26日,世纪汇公司、浙江地矿、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上勘院、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与地下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同济设计院)五方,对2-4地块地下连续墙围护工程(包括1-1基坑)作出工程验收记录,载明地下连续墙、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符合质量要求,前述五单位盖章确认。同日,浙江地矿与监理单位,对同一项目作出验收记录,载明符合质量要求,两单位盖章确认。同日,浙江地矿完成1-2区、4c-1区及4c-2区的桩基工程施工,移交给世纪汇公司,并将该区域场地移交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后续施工使用。场地移交单记载“移交1-2区、4c-1区、4c-2区及1-1区、2区部分区域。详见附图”。2011年1月21日,第二次场地移交清单记载,“浙江地矿移交1-1区和5B区的场地后,由于浙江地矿的电、水由1-1区域中穿过,在不影响中建八局的施工情况下,浙江地矿继续使用……”。2011年6月25日,根据场地移交单记载,浙江地矿完成桩基及维护工程全部施工,将剩余场地经世纪汇公司移交中建八局。2011年11月22日,系争工程1-1区基坑出现渗水,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以下简称世纪汇项目)毗邻地铁世纪大道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建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上海市质安总站)及其他相关单位会同世纪汇公司成立了工程抢险专家组讨论抢险方案,浙江地矿亦参加相关会议。世纪汇公司称,与会专家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判断系地下连续墙出现渗漏。2011年11月26日的专家组会议纪要记载,“经发现后2天的初步封堵无明显好转。至11月26日中午已采用堆载水泥包(约300T)、浇筑混凝土(约250㎥)和地下连续墙外的聚氨酯压注浆等措施,涌水尚未止住,聚氨酯泡沫已从坑内涌水中溢出,管涌源自地下连续墙外承压水层的分析得到证实。根据现场踏勘和对抢险过程情况的分析,与会专家经过认真的讨论分析,认为必须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坑内的封堵工作,以控制管涌对6#线区间隧道的影响。在实施封堵过程中,可以适当进行坑外的承压水减压降水,但以控制对6#线区间隧道的沉降影响为前提……加强对地铁区间隧道和重要市政设施的监测和保护工作,实行4小时一次的监测频率……”。2011年11月27日的专家组会议纪要记载,“……坑外减压降水的实验对6#线地铁的沉降影响较大,停止该项抢险施工内容。3、今天进行的双液注浆施工,注入浆液未见明显流出,说明有补充坑外流失土体和阻漏的效果,可以立即着手进一步的施工部署,双液注浆孔深38m,注浆的凝结时间适当延长至25秒-30秒,采取在36小时内,作外部多台机械同步注浆和坑内引流水封闭的同步施工……如果封闭不能顺利实施,应采用坑内放水方案平衡水压,控制管涌,实施该方案的准备工作应立即同时展开。待水压平衡后可进行地下连续墙外部的加固施工”。为尽快探明漏点以迅速封堵等,2011年11月29日,世纪汇公司称经抢险专家组讨论,决定委托上勘院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检测。2011年11月29日的专家组会议纪要记载:“……经一晚的工作,有减缓变形作用……漏点位置基本在这个范围,做法是合适的……注浆量不够,各孔深度不够,量不同……建议在原注浆孔附近再打孔、注浆,以33米为准,位置交叉做……同时观察地铁管线变形再做后续决定,用雷达或超声波检测,提供分析依据……在不影响成孔、注浆情况下及早实施探测”。2011年12月16日《世纪汇广场地块基坑工程抢险工作专家组意见》记载:“……至30日上午,坑外管线及地铁的变形仍在继续,仅是幅度趋缓,但一小时渗水量经过实地测试达100㎥,坑外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环境影响的风险加大。据此,现场启动坑内灌水方案,在灌水过程中继续进行注浆施工。截止12月15日,注浆完成74处,总注浆量为1852立方。基坑1-1区域坑内布置了21口降压井,其中7口井深41m,14口井深45m,另外布置了2口观测井,井深41m。坑底发生管涌前,基坑内共启用11口降压井,坑内承压水控制在31m以下。坑外水位基本保持在11.0m左右。出现涌水现象后,整个抢险期间水位基本控制在31-32m左右,坑外水位基本呈逐步下降态势……三、坑底管涌的原因分析。根据设计情况、现场施工情况、降水降压情况、注浆情况、地下墙钻芯情况以及监测数据,初步认为地下墙缺陷是导致本次管涌的主要原因。地下墙缺陷可能是接缝处开叉,也可能是围护墙体局部空洞、裂缝、混凝土离析等形成的局部缺陷。目前现场已开展地下墙质量检测工作,完成了80孔钻芯取样,以及钻孔垂直度检测、CT层析成像检测、全景钻孔摄像检测、超声波检测、孔内摄像检测等大量的检测工作,检测资料可信度较高。鉴于地下墙钻芯检测会对围护结构造成损伤,且检测数量有限,不能完全满足渗漏检测的要求,因此,其判别结论尚需进一步分析。四、下一步工作建议。1、尽快查明坑内明水位上升的通道,查明墙体漏点分布及漏水具体情况,为修复施工创造条件。2、尽快制定修复方案,及早封闭漏水点……”。2011年12月26日,同济设计院《世纪汇广场项目(世纪大道2-4地块)1-1区地墙修复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修复设计方案》),记载:“1.工程概况及周边环境……2.工程地质条件……3.本工程1-1区基坑支护开挖方案简介……4.本工程1-1区基坑外围地墙渗漏及抢险概况。自2011年11月22日1-1区基坑坑底发现涌水险情以来,中建八局、长凯公司及监理单位排查并确定坑内降压井、坑内外观测井正常,初步说明坑内涌水是由于承压水在坑内外一定水头差下通过有缺陷的地墙或地墙接缝侧向流入坑内。因此,根据各阶段专家会议精神,对坑内进行了混凝土及水泥包压载,对坑外可能渗漏的地墙接缝处采取聚氨酯、双液注浆等手段进行止水堵漏……截止11月30日凌晨,上述手段均无法有效的控制坑内险情。为防止坑外水土大量流失,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危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地铁、重要市政管线等),经专家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30日上午开始对1-1区坑内进行注水,以平衡坑内外承压水压力,控制坑外水土涌入坑内。经过两个阶段的注水,至12月3日坑内明水水位回至第三道支撑底,地铁隧道及周边市政管线沉降趋于收敛,险情基本得到控制。2011年11月30日开始对1-1区基坑坑内进行注水后,坑外基本停止了对地墙接缝处的注浆堵漏,为控制地铁隧道及周边管线沉降,根据预估的由基坑渗漏涌水导致的沉降槽布设注浆孔,进行双液填充注浆,以补偿坑外水土流失。各阶段的抢险措施和效果概述如下……5.本工程1-1区基坑现状及周边环境影响5.16号线变形情况……6.本工程1-1区基坑外围地墙取芯检测情况(详见附件三-上勘院地墙取芯检测报告)2011年11月30日开始对1-1区基坑坑内进行注水后,根据专家会议精神,委托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1-1区外围1.2m厚地墙的墙身及接缝质量进行检测,为后续对1-1区外围地墙的修复提供设计依据,以确保1-1区基坑在恢复施工后,基坑及周边环境万无一失。我院与上勘院沟通后,以每幅墙左、中、右各设3个钻孔取样点,墙身取样点间距……6.1检测的总体结论上勘院目前检测1-1区基坑外围地墙41幅及40个墙间接缝。至2011年12月23日,共计钻孔113个,所有芯样均已装箱密封。除少数孔被泥沙充满无法进行后续测试外,大部分孔均进行钻孔垂直度测试,孔壁全景成像,抽水(后)孔内摄像和水位变化观测,跨孔超声波透射法检测,超声CT成像检测,为进一步确认钻孔偏位情况对少数孔进行电阻率测试,并对3孔进行套管垂直度测试。上勘院地墙检测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1、F02、F03、F04有明显缺陷;2、F12、F15、F17、F22、F26有轻度缺陷;3、F10-F11墙身存在空洞,墙身混凝土质量较差;4、F15-16,F25-26墙体深度没有达到设计标高,部分墙体存在软弱夹层;5、部分墙体在基坑开挖面下存在水平裂缝、斜裂缝;6、部分钻孔抽干孔内积水后发现钻孔内一部分裂缝和疏松处渗漏甚至喷水……7.本工程1-1区基坑地墙修复设计方案根据目前地墙钻芯取样结果、支护结构发现大量裂缝的现象以及对监测的数据分析,可以认为1-1区外围地墙有一定缺陷,同时整个支护系统随着1-1区地墙侧向渗漏、墙体变形、坑内外土体扰动而受到了一定的损伤,很难判定基坑受损的围护结构能够安全承担1-1区恢复施工后墙外的水土压力。因此,除对可能的地墙渗漏点进行堵漏外,还需对有缺陷的地墙进行必要的修复,以确保1-1区基坑后续施工万无一失。通过对各种现象及监测数据的分析,并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我院拟在1-1区原地墙外围另设可承担一定水土压力的新地墙(新围护桩),具体的修复方案如下:7.1有效可靠的止水帷幕……7.2可承担一定水土压力的围护墙……7.3新老墙间的结合……7.4其他应急措施。”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地下设计、施工方面的专家对同济设计院编制的重建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咨询,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均参加了会议。2011年12月31日,世纪汇公司的项目建筑师致函浙江地矿:“依据2011年11月29日1-1区基坑抢险专家组作出的对1-1区地下连续墙质量进行检测以查明漏水点或漏水原因的决定,经建委、地铁监护、发包方、监理和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1-1区地下连续墙钻孔质量检测工作,并在2011年12月28日1-1区地连墙修复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上,针对截至2011年12月26日所完成的相关检测工作介绍了初步检测成果报告(贵司亦有出席该会议),现将该报告摘录如下:1、检测进程:截至2011年12月26日,共计完成了123个钻孔……2、初步检测结论(具体见附件1)……从上勘院出具的初步检测成果报告来看,由贵司施工的地下连续墙确实存在相关质量缺陷,依据发包方与贵司签订的《地下连续墙围护及桩基工程合同文件》协议书及合同条件第15条“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的相关约定(详见附件2),请贵司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按2011年12月28日专家会上原则通过的地连墙修复方案提交实施计划及具体施工时间安排。为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及确保春节长假期间基坑、地铁6号线及周边管线的安全,请贵司按建委专家组及地铁要求尽快落实和开展相关修复工作……”。浙江地矿复函,“贵司来文附件1仅为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1-1区地下连续墙检测的初步结论,相关检测工作仍在进行中。介于这种情况,希望贵司提供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正式报告给我司”。2012年1月6日,世纪汇公司的项目建筑师再次致函浙江地矿,“上勘院于2011年12月28日专家会上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报告系根据截止到2011年12月26日于现场完成的123个钻孔(设计要求134个)的相关检测结果制作而成,整个钻孔取芯和检测工作均在各方关注下进行,目前已基本接近尾声,最终报告正在整理当中。在贵司代表亦有列席的相关会议上建委专家、地铁及同济院均认为上勘院的阶段性检测成果基本反映了地连墙的实际状况,只是地连墙体缺陷范围还需再验证确定。对于1-1区基坑、相邻地铁6号线隧道和周边的管线,现时只通过坑内灌水和坑外深层注浆达到了暂时的稳定,建委专家和地铁监护已多次要求尽快落实和开展相关地墙修复及加固工作。对于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延误施工可能造成的后果等贵司应非常清楚,故请贵司高度重视并按发包方与贵司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立即提交经相关各方认可的地连墙修复施工方案及具体实施时间表。如贵司在2012年1月10日前不能提供相关施工方案,为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及考虑到建委及地铁等各方强烈要求尽快实施地连墙修复施工的紧迫性……发包方将会另行安排第三方按照2011年12月28日通过建委专家评审的地连墙修复方案代为跟进施工,并将保留向贵司追偿之权利”。之后,双方又有多次函件往来,浙江地矿未对地下连续墙进行修复,世纪汇公司委托中建八局按照经过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过技术咨询的同济设计院出具的重建修复方案进行修复。2013年5月23日,上勘院出具的《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成果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报告》)载明:……2011年11月23日上午9时许,渗漏继续增大。由于该项目周边有多条地铁线经过,事关重大,情况十分危急,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质安总站会同业主、总包等单位专门成立工程抢险专家组,紧急召开抢险专项会议,会议要求:在地连墙外侧接缝附近采用阿特拉斯钻机钻孔,聚氨酯快速注浆堵漏。11月26日晚,专家组决定采取注浆方式堵漏,并采取在坑内堆载、注水回填、加快浇筑完成裙房底板等措施,以稳定坑内土体。11月29日经工程抢险专家组讨论决定:对该工程地下连续墙进行质量检测。经建设方委托,决定由我公司承担检测工作,同济设计院提出设计要求,总包负责现场作业……3.0检测工作范围、目的及内容……3.3检测内容根据设计要求,每幅地下连续墙一般布置3个钻孔,中间孔正常情况钻至50m深度,两边孔正常情况钻至40m深度。钻孔位置由设计方确定,施工单位实地放样。出现钻孔异常或钻进困难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钻孔位置。对钻孔取得所有芯样进行描述、编号、装箱密封,对钻孔进行垂直度检测,再采用孔壁全景成像,抽水(后)空孔摄像、跨孔超声波透射法,超声CT成像等多种手段作进一步综合检测……6.3主要检测成果6.3.1钻孔取芯及垂直度检测1、钻进概况……2、钻进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缺陷类型:1)混凝土胶结差、有连续沟槽……2)芯样夹泥……3)地墙接缝有填充物图(略)图6.3.1.5A7钻孔:第17回次31.0m处取出的聚氨酯固体(长约10.0cm,宽约4.5cm);4)墙体深部芯样未见混凝土……8.0检测结论……并经综合解释分析,基本查明了地下连续墙质量问题,完成了预定和设计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可作为后期重建设计及施工的依据。根据对所有检测资料的综合处理分析,对1-1区基坑地下连续墙质量可得出以下结论:C区地下连续墙质量总体较好,结构完整,A区、B区部分地墙接缝及部分墙身质量较差,存在多种质量缺陷……主要质量问题详述如下:8.1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存在竖向间隙,部分接缝与基坑内/外存在水力联系1)……8.2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有异物(编织袋)F04接缝A14-1孔从35.9m-35.4m,F17接缝A50孔从44.7m-47.1m范围内可见编织袋;8.3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处存在轻度缺陷,根据超声波、CT检测分析成果,并结合其他资料综合分析可确定:F01、F06、F07……等接缝处共29处存在轻度缺陷;8.4部分地下连续墙墙体内存在空洞,根据钻孔及孔内摄像检测成果,可判定部分墙体在存有不同类型孔洞,主要孔洞有:F10缝附件地墙A31孔在11m-12m处存在空洞;A31-1孔在21.6-53m范围内均未见混凝土,存在空洞。F24-F25缝连续墙A74孔在43.2m-43.6m存在空洞,A75孔在43.8以下存在空洞。8.5地下连续墙普遍存在裂缝……8.6地下连续墙F15-F1648米以下未见混凝土……2013年6月30日,涉案地下连续墙的重建修复工程完工。另,2011年11月24日,1-1区基坑涌水经抢险未能止住,世纪汇公司向其投保建筑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太平保险公司即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派出土木工程师/注册公估师全程跟踪事故发展及抢险、修复过程。世纪汇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由太平保险公司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记载:“4.4事故后,被保险人、施工方、设计、监理、地铁监护等单位召开紧急抢险会议,确定的抢险措施包括基坑内排明水;在坑外(邻近5b坑内)增加减压井,靠近坑外地连墙接缝处钻孔注聚氨酯堵漏;预备150吨水泥,以备回填之需;增加周边管线及地铁监测;用最快速度堵漏……4.52011年11月23日晚10时,参加抢险的单位再次召开紧急会议并邀请上海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以下简称申通维保中心)参加,申通维保中心领导明确要求抢险单位高度重视此次事故对周边地铁的影响,加强监测频次,并邀请另外一家抢险单位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抢险……4.72011年11月25日下午2时,申通维保中心再次召开抢险单位及专家组会议,会议决定事故现场继续加强外部封堵。同时为了防止事态恶化,抢险单位准备采用水泥、黄沙对1-1区基坑实施压载。4.82011年11月25日晚至26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刘千伟主持召开专家会议,专家组提出在基坑外钻孔后同时注浆封堵,坑内继续压载等措施,同时加强地铁监测和周边管线监测……4.92011年11月27日,专家组经开会讨论决定,为保护地铁和周边管线并防止险情进一步发展,未来36小时作为最后抢险时间,如在该时间段内仍未能缓解涌水情况,将考虑向基坑内灌水等措施,以稳定地铁及周边管线情况。4.10在上述所有措施都没能止住基坑涌水的情况下,2011年11月29日,上海市建委主持专家组会议讨论决定,对1-1区基坑进行灌水,以平衡坑内和坑外承压水并促进坑外注浆效果。专家也强调在灌水的同时不能停止坑外注浆工作。为查明基坑涌水原因,专家组会议也确定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展开地连墙钻孔取芯工作(主要检测地连墙完整性,东方路及潍坊路侧共41幅地连墙,计划每幅地连墙钻孔3个,共123个,后来实际增加到149个)。4.11……2011年12月3日晚8时左右,当基坑内明水位到达第三道支撑底部后停止灌水(标高约-11.10)。之后为巩固坑外注浆成果,稳定地墙6号线区间隧道、周边管线、道路和房屋的沉降量,上海市建委主持的专家会议要求进一步增加基坑外注浆数量并加强监测工作。4.122011年12月13日,被保险人安排潜水员到灌水基坑底部探摸涌水情况,12月15日,抢险单位停止坑外注浆。至2011年12月16日,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继续在基坑地连墙钻孔取芯,2011年12月20日钻孔取芯工作结束。随后,被保险人在坑外继续注浆并开始研究修复方案。4.132012年2月26日,修复工程开始启动,主要的修复措施有MJS止水帷幕、钻孔灌注桩、双高压旋喷桩及新地连墙工程等……6.0事故原因6.1世纪汇广场2-4地块1-1基坑涌水事故原因分析,我司基于被保险人提交资料、我司进行现场查勘获取的信息和我司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及公估经验,从地质水文原因、施工原因、设计原因以及地连墙检测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分析如下……6.6事故原因分析总结基于已有信息,我司从上述地质水文资料、施工、设计、地连墙检测报告等方面,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原因如下:>不可知的地质条件……可以排除不可知的地质水文条件造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基坑开挖施工方面……可以排除基坑开挖施工(含降水施工及监测)方面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工程设计方面……可以排除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地连墙缺陷……故在此事故中,水由坑底涌入可能性可以排除。另据施工资料可知在砂层、粉砂层……结合2011年11月26日抢险阶段召开的专家会议纪要:‘聚氨酯泡沫已从坑内涌水中溢出,管涌源自地连墙外承压水层的分析得到了证实’。故涌水的水源可以确定是基坑外承压水。而且是通过地连墙接缝和地连墙空洞涌入基坑内的……另外,结合事故前后地质水文监测数据以及事故现场周边地面的反应情况,依据我司问询了解的信息判断,地连墙的这些缺陷是事故过程中或事故后进一步造成的可能性可以排除。综上,我司判断发生此次涌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1区地连墙存在缺陷,即原地连墙施工单位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施工工艺不善……11.0保单责任……11.5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单责任分析……地连墙的缺陷造成涌水事故,需以新的地连墙代替其功能,即修正地连墙的原始缺陷,基于除外责任条款(ParticularExclusionstoSection1的第2条)我司认为有缺陷的地连墙以及新地连墙的建造费用均不在本保单赔偿责任范围内。但有缺陷的地连墙造成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及涌水事故的抢险施救费用,还有没有缺陷的地连墙的损失在保单赔偿范围内。11.6第二部分……11.7如“章节10”所述,基于现有资料,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事故发生时,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灭失(lossofordamagetoproperty)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司判断如果是属于保单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或属于事故过程中未损坏,但在建造新地连墙过程中需要搬移第三方财产的费用,不属于本保单赔偿责任范围;但若是事故发生对第三方财产有损坏或第三方财产灭失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属于保单赔偿责任范围,即该部分的保单责任成立……13.0核损……13.1我司就本案成立的专项理赔小组,经过4年多的现场跟踪调查,资料收集及分析,以及与贵司(注:应指保险公司)共保体等、被保险人、经纪人等大量的沟通工作,仅仅就本案理赔工作的定量核损工作就做了大量的繁复工作……17.0备注17.1我司就此赔案调查进展基本结束,现呈上本最终公估报告供保险人参考。17.2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司可以确定的净理算金额为RMB118,813,936,被保险人期望赔偿金额为RMB269,487,340,存在的理算争议高达RMB150,673,404。基于我司对本案的理解和保单条款的解读,考虑相关诉讼风险,一直以来建议保险双方对此争议金额再予以深入沟通交换意见。17.3就保险事故定性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双方经过艰难的谈判沟通,最终达成最终赔偿金额1.33亿的一致意见”。2016年2月5日,世纪汇公司与太平保险公司就2011年11月22日涉案涌水事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索赔签订《赔付协议》。2016年2月25日,太平保险公司支付了该协议款项1.33亿元。世纪汇公司称其提交的,由太平保险公司另行委托北勘院2014年7月2日出具的《涌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记载:“第1章项目概况及事故过程简介……1.2事故过程简介……1.2.2应急响应险情发生后,业主、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地铁监护等单位召开紧急抢险会议……2011年11月23日晚10时,参加抢险单位再次召开紧急会议并邀请申通维保中心参加,维保中心领导明确要高度重视地铁重要性……2011年11月24日下午2时,申通维保中心、各参建单位和监测单位再次召开会议,建议继续加强坑外堵漏工作。2011年11月25日下午2时,再次召开抢险单位及专家组会议,会议决定现场继续加强外部封堵,同时为了防止事态恶化,准备采取水泥、黄沙对1-1区基坑进行压载措施。2011年11月25日晚-26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专家组提出坑外钻孔后同时注浆封堵,坑内继续压载的措施,同时加强地铁监测……2011年11月30日,在上述所有措施都没有将基坑涌水止住的情况下,建委主持的专家会议决定对1-1区基坑进行回灌,以平衡坑内和坑外承压水及促进坑外注浆效果,专家也强调在灌水的同时不能停止坑外的注浆工作。为查明基坑涌水原因,专家会议也确定上海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展开地下连续墙钻孔取芯工作(主要观察地下连续墙的完整性)第2章技术鉴定报告编制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2)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5)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12;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7)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J11595-2010);8)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GJ08-61-97);9)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J11577-201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下连续墙施工规程》(DG/TJ08-2073-2010);11)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成果报告》;1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世纪大都会2-4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3)本工程项目相关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监测记录、施工图纸等。第3章工程地质、水文及环境条件……第4章1-1区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简介……第5章1-1区基坑工程相关施工方案简介……第6章地下连续墙第三方监测……6.3地下连续墙缺陷形成原因分析就1-1区基坑A区、B区和C区地下连续墙的检测情况,经详细研读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成果报告》(工程编号:2011-J-062),本机构认为检测方法是科学的,检测过程是全面的,检测结果客观的,是能够完整的反映事故前该区域地下连续墙状况的,本机构是认可的。而针对结论中阐述的1-1区基坑A区、B区和C区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的多种质量缺陷,其形成的原因本机构判断明显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可以明确可以判断原施工单位未遵循相关施工规范、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管理存在缺陷。第7章事故原因分析针对2014年11月22日世纪汇广场2-4地块1-1区基坑涌水事故的原因分析,本机构主要从地质水文、设计、施工以及地下连续墙检测结论等方面,并结合相应的施工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综合的分析:7.1工程地质及水文A.事故所在位置的相关地质条件分析……B.事故所在位置的相关水文条件分析……综上所述,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是已知的,是在施工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的条件,与基坑涌水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7.2基坑设计1-1区基坑的围护结构为地下连续墙,墙厚1000-1200毫米,深度为30米、50米、55米,共463米,其中1000mm地下连续墙为184米,1200mm地下连续墙为279米;地下连续墙为防水等级为二级……本工程基坑维护设计都有提交建交委进行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结合分析已有设计资料,可以认为设计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另外,考虑到基坑维护设计均经过上海建委专业评审,综合判断工程设计符合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7.3基坑施工7.3.1基坑维护地下连续墙施工……正如6.3节叙述:1-1区基坑A区、B区和C区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的多种质量缺陷,其形成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的。7.3.2基坑开挖相关施工……综上,基坑开挖施工基本是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7.4地连墙检测报告经分析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下连续墙监测报告,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相关规定,判断上述地下连续墙检测发现的问题均为施工过程造成的。7.5总结地下连续墙在基坑支护工程中经常作为支护结构和止水帷幕,从设计理论上是可行的,作为基坑支护技术和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也是一项成熟技术,在国内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应用至今已有五十余年历史,在国内多数城市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上海等沿海地区地下连续墙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但是需要施工过程对诸多工艺环节严格控制质量,在上述环节中有一步质量失控,虽然不会造成基坑边坡的失稳,但会导致隔水失效,对后续结构的使用造成潜在的风险与极大损失。依据本工程地下连续墙检测报告,地下连续墙存在有接缝间隙、墙体空洞和孔洞、甚至墙身存有异物、墙身小于设计深度4m等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均为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而造成的。综上所述,本机构通过对工程资料的分析,综合判断造成本工程1-1区基坑涌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缺陷”。2016年10月,世纪汇项目监理单位出具《世纪汇广场项目工期延长报告》,对世纪汇项目工期延长情况进行分析,其中因1-1区基坑渗水事故建议延长工期732天(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2日)。2015年7月6日,世纪汇公司(甲方)、浙江地矿(乙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双方在本备忘录中仅针对乙方配合甲方推进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以及甲方基于本备忘录向乙方支付相关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双方同意暂缓处理可能存在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争议(如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承包合同之约定,任何一方免除、豁免另外一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或放弃、丧失追究另外一方赔偿损失的权利”。(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8号案,即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世纪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理中,世纪汇公司多次提及,涌水事故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的因素。2016年5月12日,世纪汇公司(甲方)、浙江地矿(乙方)再签订《补充备忘录》,约定,甲乙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备忘录,约定由乙方配合甲方推进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甲方为此已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人民币10,000,000元……若因乙方承建本项目之地下连续墙围护及桩基工程而出现质量缺陷,不因备忘录及/或本补充备忘录的签订而代表任何一方放弃任何承包合同项下相关的权利,同时也不代表任何一方得以免除任何承包合同项下相关的责任……”。2016年8月5日,世纪汇公司向浙江地矿发出《关于中止履行<补充备忘录>事宜的通知函》,载明:“贵司与我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补充备忘录,约定由贵司配合我司推进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我司为此已按照补充备忘录约定向贵司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00元。就补充备忘录后续约定事宜,考虑到2011年11月22日本项目发生的1-1区基坑渗水事故原因还未查明,本项目之决算书尚不能正式签署,进一步履行该补充备忘录可能致使我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正式通知贵司中止履行补充备忘录后续约定事宜,待上述基坑渗水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再议”。2017年1月13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丁伟晓律师、张承飚律师称接受世纪汇公司委托,就系争工程涉案渗水事故索赔事宜,向浙江地矿致《律师函》:“1.贵司与和记黄埔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签订……合同总价人民币297,218,087.00元。2.贵司施工过程中……事故造成工期严重迟延,并令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遭受巨大经济损失。3.贵司于2012年9月3日出具《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围护及桩基工程有关决算初稿回复事宜》的函,函中明确本工程的决算金额为人民币383,164,857.63元,但同时函中也明确上述金额并未考虑包括‘1-1区基坑坑底渗水的责任及扣款(若有)’、‘1-2区及2区中隔墙渗水处理费用(若有)’等五项内容。4.贵司与和记黄埔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签订《备忘录》……之后,双方又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补充备忘录》……5.和记黄埔公司认为,上海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表明,贵司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正是该等质量缺陷直接导致了2011年11月22日渗水事故的发生。目前,该渗水事故已造成和记黄埔公司各项经济损失高达约计人民币662,000,000元(暂未计算工程逾期导致的开业租金以及财务费用的相关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记黄埔公司现委托本所律师向贵司表明如下态度及立场:一、中止履行《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及其他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支付协议,待渗水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再议。二、请贵司接函后,就贵司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和记黄埔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尽快与和记黄埔公司进行磋商,以期合理处理该等事宜……”。2017年至2019年1月,世纪汇项目其他各专业分包及总包工程陆续完成总决算。2013年至2018年,世纪汇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多次致函浙江地矿,称就2011年11月22日1-1区基坑渗水事故保留相关的索赔权利。2019年1月,世纪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9月14日,监理单位出具《世纪汇广场项目1-1区基坑渗水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根据专家组会议纪要及其作为监理单位参与事故处理及地下连续墙修复重建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过程,从渗漏路径、专家组结论意见、取芯检测报告结论、缺陷点与渗漏点位置相关性等四个方面分析论证。报告记载:“通过上述事实及求证分析,我们与事故现场专家组于2011年12月16日的分析结论所持意见一致。认为:浙江地矿施工之地下连续墙严重质量缺陷是造成世纪汇广场项目1-1区基坑渗水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该报告提出后,监理单位2020年11月又正式作出说明,“1、我司不是国家法定建筑工程事故鉴定机构,亦无相关资质。上述报告中‘浙江地矿施工之地下连续墙严重质量缺陷是造成世纪汇广场项目1-1区基坑渗水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判定为基于专家发言、事故的特征等,仍有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可能性。2、上述报告为我司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给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的监理方见解,未组织过专家的认证,也未征求过专家意见,仅作内部技术分析参考。3、世纪汇广场项目地下连续墙与桩基工程于2008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1年6月结束。该工程从设计、方案评审、过程施工、原材料检验、过程参数控制(泥浆比重、垂直度、沉渣厚度等)、实体检测(槽壁检测、超声波检测等)方面均未发现违反法规及规范之处,并于2011年6月22日进行了地基与基础分部围护子分部五方参建主体的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在2015年1月所有基坑开挖完成后形成最终的竣工图。”另审理查明,系争工程经过招投标手续,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具有单独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理中,经世纪汇公司申请,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对世纪汇公司主张的系争工程的修复费用以及跟渗水事故相关的整个项目的损失费用进行了司法审价。审价最终意见:(一)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维护及桩基工程的修复费用分列如下:1、MJS工法旋喷桩、桩孔灌注桩、高压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工程及第三方检测费用共计造价118350256.00元。2、抢险降水(补充协议六)费用6890973.00元。3、抢险签证工程(补充协议八)费用57091500.00元。4、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费用(协议价)7770616.00元。5、自来水、煤气等工程搬迁及修复费用15399159.00元。(二)上海世纪大道2-4地块项目地下连续墙维护及桩基工程的相关损失分列如下:1、总包事故延期索赔及钢结构延期索赔损失93709811.00元。2、给排水、暖通工程由于工程延误、材料人工上涨索赔费用24708758.00元。3、消防工程、幕墙工程、强弱电工程损失费用32828229.00元。4、监理、设计等延期增加费用21283175元。5、煤气管诉讼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金额43522595.00元,其中煤气管诉讼费用4294057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金额39228538元。上述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鉴定中,涉及鉴定资料效力的,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定。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办理过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经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申领并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世纪汇公司、浙江地矿双方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就浙江地矿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世纪汇公司在涌水事故发生后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确定前就一直以包括发《律师函》等形式向浙江地矿主张或声明保留权利。2019年1月,在其他各专业分包及总包工程完成总决算后,世纪汇公司即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浙江地矿称世纪汇公司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就双方争议的基坑涌水事故,法院认为应是由管涌水源与涌水通道两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存在管涌水源是前提,而涌水通道是引发涌水进入基坑的原因,若管涌水源在基坑外,且质量存在瑕疵的地下连续墙是唯一涌水通道,则该涌水事故责任应归于浙江地矿。但就本案而言,结合在案证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不能确认涌水事故责任应归于浙江地矿。对此分析如下:一、就现有的抢险措施及专家会议纪要、上勘院《质量检测报告》、同济设计院《修复设计方案》等材料看,本次事故中未查明最终的管涌水源及涌水原因。本案中,因涉案地块有多条地铁经过且有工程同时施工,在特定期间出现大量管涌水源,是否包括不可知的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基坑开挖施工情况、设计原因等都不明确。由上海市质安总站委派,参与管涌事故处理的余洪川出庭作证陈述,其作为监督单位参与工程监管,因当时涌水原因并未查明,故没有认定质量事故。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8号案中,世纪汇公司也曾提及涌水事故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直至2016年8月5日,世纪汇公司向浙江地矿发出的《关于中止履行<补充备忘录>事宜的通知函》亦明确,1-1区基坑渗水事故原因还没有查明。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地下连续墙瑕疵是本次涌水事故的唯一涌水通道。根据2011年11月26日、27日、29日、12月16日专家组会议纪要记载,以及同济设计院于2011年12月26日出具的《修复设计方案》等记载,涌水事故发现后,经2天的初步封堵没有明显好转。2011年11月26日起,对坑内进行混凝土及水泥包压载,对坑外可能渗漏的地墙接缝处采取聚氨酯、双液注浆等手段堵漏。截止同年11月30日凌晨,上述手段均无法有效的控制坑内险情……。经专家组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30日上午开始对1-1区坑内进行注水,以平衡坑内外承压水压力,控制坑外水土涌入坑内。……进行注水后,坑外基本停止对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注浆堵漏。经两阶段的注水,双液浆填补坑外水土流失,至12月3日险情基本得到控制。据此,专家组会议根据聚氨酯泡沫从坑内涌水中溢出等情况,初步判定地下连续墙质量瑕疵是导致坑外水涌入坑内的原因,并未得以明确,采取的堵漏抢险方案也未奏效。后采取注水平衡坑内外承压水压力,并基本停止坑外对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注浆堵漏,险情才得到了控制。故事实上,抢险工作并未通过堵漏地下连续墙方式控制涌水。地下连续墙质量瑕疵是否为本次涌水事故的唯一涌水通道该节事实,在事故发生时及后续抢险中均未得以明确。另外,之后的地下连续墙重建修复工程采取的新老墙间的结合,老地连墙外加止水帷幕,之外再加建“可承担一定水土压力的新地墙”,此外还有钻孔灌注桩、双高压旋喷桩等措施,系针对管涌水源和涌水通道的多管齐下措施,目的在于万无一失。同时因始终未查明涌水点,故不能排除管涌水源与涌水通道已因一系列的抢险措施或其他原因而消失,尚不能得出是对地下连续墙的修复解决了后续的再次管涌问题。三、2011年6月22日,世纪汇公司、浙江地矿与勘察单位上勘院、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同济设计院对基坑围护工程进行共同检查,形成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围护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确定工程各分项“符合要求”。同日,浙江地矿与监理单位亦作出该项目合格的验收记录。在此之前地下连续墙使用材料检测报告、地下连续墙成槽和部分墙体超声波检测报告,显示施工中前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原材料检测、过程控制、实体检测等符合质量要求。据此工程完工时,地下连续墙已经过多方检测、验收,均显示合格,并未出现任何质量瑕疵问题。现原告主张,同是参与项目验收的上勘院作出的2013年5月23日《质量检测报告》明确,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存在竖向间隙,部分接缝与基坑内/外存在水力联系;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有异物(编织袋)F04接缝A14-1孔从35.9m-35.4m,F17接缝A50孔从44.7m-47.1m范围内可见编织袋;部分地连墙接缝处存在轻度缺陷,根据超声波、CT检测成果,并结合其他资料综合分析,F01、F06、F07……接缝处共有29处存在轻度缺陷;地下连续墙存在空洞;地下连续墙普遍存在裂缝;F15-F16在48米下未见混凝土等。就该报告上所载明的地下连续墙的瑕疵缺陷问题,因检测时距离工程施工完毕已有一段时间,地下连续墙在遭受高强度的渗水压力及破坏性的抢险作业后,难以确定是由工程施工所致的质量问题。事实上,同济设计院《修复设计方案》提到了“1-1区地墙侧向渗漏、墙体变形、坑内外土体扰动受到一定损伤”等,也印证了抢险措施对原有的地下连续墙等基坑状况确实产生了损害性的影响。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系浙江地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地下连续墙出现瑕疵,依据亦不充分。综上,世纪汇公司现所提供证据难以证明管涌水源在基坑外,且质量存在瑕疵的地下连续墙是唯一涌水通道的事实成立,故一审法院对世纪汇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世纪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4800元、保全费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用1500000元,合计3409800元,由世纪汇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世纪汇公司主张,一审查明的“世纪汇广场项目地下连续墙与桩基工程于2008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1年6月结束。该工程经历原材料检验、过程参数控制(泥浆比重、垂直度、沉渣厚度等)、实体检测(槽壁检测、超声波检测等)环节,检验显示均符合质量要求。工程使用混凝土抗渗、抗压、试块强度、钢筋、焊接等均经检验合格。监理单位对地下连续墙单位槽成槽、护壁泥浆质量、混凝土浇灌、砼浇灌、钢筋笼工程等检验后,验收合格。原、被告、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部分地下连续墙成槽垂直度、部分地下连续墙实体墙身完整度等,经上海众合检测应用技术研究院采取超声波技术检测,显示符合设计要求。”该段表述中提及的“检验显示均符合质量要求”、“均经检验合格”、“验收合格”不完整,检验为抽样检验或者部分检验,是过程中的验收,不是最终的验收,故不能得出“均符合质量要求”、“均经检验合格”、“验收合格”的结论。上诉人世纪汇公司还认为,一审查明“2013年5月23日,上勘院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载明:……”遗漏了报告中多项关于案涉1-1区域地连墙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内容。上诉人世纪汇公司并主张,一审查明“(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8号案,即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世纪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理中,原告多次提及,涌水事故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的因素。”还应补充查明该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对世纪汇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世纪汇公司对一审查明事实的各项主张实则均为情况说明,并没有对已经查明的事实予以推翻。另外,世纪汇公司指出,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上勘院、设计单位同济设计院五方,对2-4地块地下连续墙围护工程(包括1-1基坑)作出工程验收记录”,该日期不正确,应为2011年6月22日。本院认为,浙江地矿也对该日期错误当庭不持异议,且该日期表述与一审判决书中其后表述的日期亦不一致,故本院对该日期纠正为2011年6月22日。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施工方浙江地矿应否就世纪汇项目系争工程质量缺陷向世纪汇公司承担基坑涌水的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本案最为关键的时间节点是2011年11月22日,即系争工程1-1基坑出现涌水事故。2008年3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浙江地矿开始施工,至2011年6月施工结束。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此期间,该工程经历原材料检验、过程参数控制(泥浆比重、垂直度、沉渣厚度等)、实体检测(槽壁检测、超声波检测等)环节,检验显示均符合质量要求。工程使用混凝土抗渗、抗压、试块强度、钢筋、焊接等均经检验合格。监理单位对地下连续墙单位槽成槽、护壁泥浆质量、混凝土浇灌、砼浇灌、钢筋笼工程等检验后,验收合格。本案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部分地下连续墙成槽垂直度、部分地下连续墙实体墙身完整度等,经上海众合检测应用技术研究院采取超声波技术检测,显示符合设计要求。世纪汇公司虽在二审中提出,上述检测和验收合格均为抽样检验或部分检验,是过程验收而非最终验收,但并不否认存在相关检测验收合格之事实。一审同时也已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上勘院、设计单位同济设计院五方在2011年11月22日涌水事故发生前,就包括发生涌水事故在内的地下连续墙围护工程作出工程验收记录,载明地下连续墙、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符合质量要求,五单位共同盖章确认。浙江地矿与监理单位对同一项目作出验收记录,载明符合质量要求,两单位盖章确认。2011年1月21日第二次场地移交清单记载:“浙江地矿移交1-1区和5B区的场地”。2011年6月25日,根据场地移交单记载,浙江地矿完成桩基及维护工程全部施工,将剩余场地经世纪汇公司移交中建八局。因此,在2011年11月22日系争工程1-1基坑出现涌水事故之前,各方对工程质量从未提出过异议,出现涌水事故的1-1基坑至迟于2011年6月25日已通过世纪汇公司移交给承接后续施工的中建八局。

2011年11月22日1-1基坑出现涌水事故后,工程抢险专家组意见曾提出“初步认为地下墙缺陷是导致本次管涌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认为“判别结论尚需进一步分析”。特别是2011年12月26日的同济设计院《修复设计方案》记载,“根据各阶段专家会议精神,对坑内进行了混凝土及水泥包压载,对坑外可能渗漏的地墙接缝处采取聚氨酯、双液注浆等手段进行止水堵漏……截止11月30日凌晨,上述手段均无法有效的控制坑内险情。……经专家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30日上午开始对1-1区坑内进行注水,以平衡坑内外承压水压力,控制坑外水土涌入坑内。经过两个阶段的注水,至12月3日坑内明水水位回至第三道支撑底,地铁隧道及周边市政管线沉降趋于收敛,险情基本得到控制。2011年11月30日开始对1-1区基坑坑内进行注水后,坑外基本停止了对地墙接缝处的注浆堵漏”。因此,涌水事故发生后,专家组虽初步判断地下连续墙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未得出最终结论,且针对地下连续墙堵漏的抢险方式无法有效控制险情,未能印证专家组的初步判断。险情的控制事实上系通过对1-1区坑内进行注水,以平衡坑内外承压水压力而得以实现。

本院认为,综合该前后事实,不足以认定2011年11月22日的涌水事故发生系因浙江地矿施工的地下连续墙工程质量缺陷所致。

世纪汇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地下连续墙存在质量问题的报告中,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莫特麦克唐纳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世纪汇广场项目1-1区基坑渗水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技术分析意见》、北勘院出具的《涌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均未获一审法院采信。世纪汇公司二审亦未能补强说明上述证据应予采信,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亦不予采信。

上勘院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对系争工程1-1区基坑地下连续墙的质量得出了以下结论:“C区地下连续墙质量总体较好,结构完整,A区、B区部分地墙接缝及部分墙身质量较差,存在多种质量缺陷”,并详细列举了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存在竖向间隙、部分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有异物等多项质量问题。但根据2011年12月26日同济设计院的《修复设计方案》记载,上勘院的检测依据是“2011年11月30日开始对1-1区基坑坑内进行注水后,根据专家会议精神”,“以每幅墙左、中、右各设3个钻孔取样点”,“至2011年12月23日,共计钻孔113个,所有芯样均已装箱密封”。所以上勘院的取样虽然发生在涌水事故后不久,但已经在涌水事故发生和采取抢险措施之后。同济设计院《修复设计方案》亦提及“整个支护系统随着1-1区地墙侧向渗漏、墙体变形、坑内外土体扰动受到了一定的损伤”。故上勘院的《质量检测报告》仅能证实取样时的系争工程1-1区基坑地下连续墙质量,仍不足以认定涌水事故的发生系因为地下连续墙工程质量缺陷所致。加之作出《质量检测报告》的上勘院本身即为系争工程的勘察单位,其作为勘察单位,在涌水事故发生前的2011年6月22日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一道,就包括1-1基坑在内的地下连续墙围护工程作出了工程验收记录,载明地下连续墙、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符合质量要求,五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因而上勘院的《质量检测报告》既是对涌水事故发生之后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测,又没有推翻其之前参与盖章确认的地下连续墙符合质量要求的认定,故不能作为涌水事故的发生系因系争工程质量缺陷所致的认定依据。

至于世纪汇公司主张在一审查明“(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8号案,即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世纪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理中,原告多次提及,涌水事故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的因素”之外,还应补充查明该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本院认为,无论另案法院是否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均不足以认为涌水事故是由于系争工程质量缺陷所致。涌水事故的发生可能存在多重因素,并非排除不可抗力就足以认定系争工程地下连续墙存在质量缺陷。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2011年11月22日的涌水事故系因系争工程地下连续墙的质量缺陷所致,世纪汇公司要求浙江地矿就其施工系争工程质量缺陷向其承担基坑涌水的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世纪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800元,由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李晓云

审 判 员:汪 军

审 判 员:金 悦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 玥

书 记 员:李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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