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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作者:石文辉 来源:石文辉律师团队 时间:2020-06-29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审判实践中认为,会计账簿记载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公司应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即股东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向他人通报查阅信息或者三年内有向他人通报查阅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情形,可认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参考案例】

一、A公司与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因同业竞争而阻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应当局限于表面的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而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才能阻却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二、A公司、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A公司以周某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周某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现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之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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