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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雇请第三方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作者:石文辉 来源:石文辉律师团队 时间:2020-06-29

根据《公司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那么,股东能否雇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雇请第三方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辅助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原始凭证。

鉴于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股东自身可能缺乏辨别公司会计账簿等专业性资料的能力,故允许股东雇请专业人员辅助查询,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参考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形成的依据,故甲公司有权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二、甲公司、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一审法院认为,为了便于双方查阅、复制,保护会计账簿防止损毁遗失,由乙公司在甲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甲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因为会计账簿等材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乙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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