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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石文辉 来源:石文辉律师团队 时间:2020-06-29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在一年禁售期内不得转让股份。那么,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禁止的是禁售期内股份过户登记,而不是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约定在禁售期外办理股权变更,转让合同有效;如约定在禁售期内办理股权变更,转让合同无效。[1]

因此,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约定在禁售期外办理股权变更,以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

一、洪某与刘某某、A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1]

洪某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股份在禁售期内由A公司代持有,并在禁售期后办理过户手续至洪某名下,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禁售的规定,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刘某某与李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刘某某作为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A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将股份进行转让,并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即股权转让之日并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因此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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