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都包括哪些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12-09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都包括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理论上将这种关于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对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承担方式称为替代责任,即转承责任。转承责任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在此种责任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侵权行为实施人、责任人和受害人。当行为人实施了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后,不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责任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即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由责任主体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负责。转承责任属一种法定责任,只要行为人与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某种转承责任所要求的依附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就应对行为主体执行其职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为什么是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人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三、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补偿规定

我国的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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