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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支付首付,是赠与还是借贷?

作者:未知 来源:石文辉律师团队 时间:2019-12-09

原告:刘某;

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汪建生律师;

被告:张某;

受理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及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于2013年相识相恋,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刘某与张某均有稳定的收入及工作。2017年,刘某与某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150万,已经支付首付款45万,余款申请按揭支付,其中,首付款由刘某父亲刘大某支付。

2018年,因刘某与张某告家庭观念不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双方曾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但双方就离婚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刘某委托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的石文辉律师、汪建生律师代为诉讼,诉至法院。

二、代理意见(节选)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进一步沟通案情,并向委托人收集涉案证据,经团队多次进行头脑风暴、模拟庭审,出具代理意见,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委托人父母支付的本案涉案房款首付,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理由如下:

(一)刘某为共同居住购买房屋,向刘某父亲刘大某借款4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因该借款发生于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刘某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刘某向其父亲刘大某借款,依据双方出具的借条、45万元银行转账明细及海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

三、法院裁判(节选)

关于本案共同债务方面的问题,法院认定本案的购房款首付是刘某父亲刘大某所支付,且刘某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为借款,该借款发生于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刘某向其父亲刘大某所借45万元,由刘某和张某各自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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