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石文辉律师网 > 建工案例

代理某医疗致死案,无鉴定能否赔偿?

作者:石文辉 来源:石文辉律师团队 时间:2019-12-09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患者因咳嗽、气促到被告处就诊,某医疗机构给患者注射头孢类药物进行治疗。患者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团队石文辉律师、汪建生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申请司法鉴定,但案件因没有进行尸检而临床资料少,无法进行鉴定。团队进行头脑风暴,研究分析案件,查找多方案例,出具主要代理意见如下:第一,某医疗机构在使用头孢药物治疗前,应询问患者对该药物的过敏史或进行皮试,但未进行皮试且未询问,故某医疗机构未尽到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第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本案中,患者死亡后,某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家属尽到尸检提示义务,未告知家属尸检的程序及后果,应承担鉴定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令某医疗机构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55万元。

【相关法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